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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建质〔2014〕9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市场行为,落实监理企业的责任,增强监理企业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地在信用体系评价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 系人:郭 剑     

  联系电话:0431-82752580 

  电子信箱:jlszjzgj@163.com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7月3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7月30印发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监理企业及外省进驻的工程监理企业经备案后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采集工程监理企业在本省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的评价。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协会负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对其它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信息的采用,负责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工程监理企业的资格和素质、质量行为、安全管理及社会信誉。 

  (一) 企业的资格和素质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1.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2.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情况;  

  3.企业及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4.企业本年度内监理工程业绩情况(提供合同)。 

  (二) 质量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企业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确定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对项目的监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的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3.现场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水准仪、经纬仪、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的证明材料; 

  4.现场监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的情况; 

  5.现场监理机构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工作的情况;  

  6.现场监理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 

   7.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8.监理项目工作完成情况(要求企业提供监理工程一览表备查);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行为。 

  (三)安全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的情况; 

  2.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责任情况; 

  3.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的情况; 

  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四)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履约情况; 

  2.有无恶意压价行为; 

  3.获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4.企业有无被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5.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情况。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分方式进行,评价总分100分,企业资格和素质20分,质量行为45分,安全管理25分,社会信誉10分。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90分(含8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70-80分(含7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标准和内容,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附表1)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每年评价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吉林省监理工程的,按本规定核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每年的1月15日前、7月15日前工程监理企业向工程登记注册所在地(省外监理企业向监理工程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申请。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情况,组成评价小组逐家企业实地考评打分,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协会。由协会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布。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表2); 

  (二)提供监理工程业绩证明(合同扫描件)等相关文件(列表载明工程名称、规模、收费数额、人员配备和签订日期); 

  (三)完成的2~3项代表工程的监理资料文件(监理合同、监理规划、总结、竣工验收资料和下发的监理通知单等); 

  (四)企业的试验检测设备证明材料; 

  (五)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等; 

  (六)获奖受罚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工程监理企业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评价进行内部审核,对有异议的评价组织抽查复查,对无异议的评价按程序完成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期满后上报协会。协会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的,退回市(州)更改,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十六条 协会在省厅网站发布最终评价信息。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有效期为5年,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作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和建筑市场激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聘用的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国家注册人员不满足相应级别资质等级标准的; 

  (三)超越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四)出卖、伪造和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出租、出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任务或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六)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由于本企业监理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被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或各级社团组织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九)未按时上报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和监理台账的; 

  (十)在监理业务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清楚的;  

  (十一)省外监理企业入吉承接业务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十二)申请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 

  (十三)未按期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不参加信用评价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经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制约。 

  第二十条 不同信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监理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核查频次。在监理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符合升级或增项条件的,可优先办理;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监理企业,可进行正常监理活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一般监管;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监理企业,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受理资质升级和增项,不提供出省承揽监理任务证明; 

  (四)信用评价为D级监理企业,对其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监理业务,省外入吉企业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企业,作为降低或吊销其监理资质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合并或分立后的监理企业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对年度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存档,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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