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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工程建设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为扶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争创优质工程,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7月15日出台《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评标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工作,实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

  “优质优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在投标评标中给予激励的措施。“优质优价”是指中标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工程质量优质奖时,应当依据合同明确的“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弥补企业创优成本。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项目经理),在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时予以加分。加分时,在有效期内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项目经理获奖业绩经使用后,一旦中标,下次投标不得再次使用。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且在处罚期内的,则取消获奖加分资格。

  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获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发包方可按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奖励。获国家“鲁班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5%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吉林省“长白山杯”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2.5%给予承包方奖励;获“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发包方可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1%给予承包方奖励。“优质优价”奖励计入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造价。

  该项政策的出台,将极大的增强我省建筑业企业的“争先创优”意识,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管理迈向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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